1、这种100%控股另一家公司的结构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因为被控股的企业(简称C公司)属于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这家10万的有限合伙企业,简称B公司)对C公司的企业债务付负无限责任。应该用B公司和另一个自己可控的自然人或企业按99%:1%股份,去控股被投资的C公司,这样C公司就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注册资本的债务(如果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债权人可以追溯股东CB公司补缴)。2、B公司中,管理人作为GP(普通合伙人)承担该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出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享受分红,对出资以外的债务不承担责任。3、B公司的GP,应该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担任,比如注册资本1万。4、假注册C公司资本1000万,认缴但没有实缴。C公司经营不善欠债2000万,债权人起诉,B公司需承担补足99%股份对应的990万注册资本的债务。再追溯到B公司,B公司的LP除了10万元出资打水漂,其他不承担责任,GP(即A公司)承担这990万的责任。再追溯到A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万,A公司破产,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只要承担1万的注册资本实缴费用,规避掉了990万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