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根据行业特性,发票的开具除基本规定之外,针对建筑服务也有一些规范要求:
⑴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开票,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⑵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⑶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比如: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承接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按合同收取工程款203万,对外支付分包款100万。
企业开票时,可按3%征收率全额开具203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3中填报差额扣除项目金额100万元,申报销售额为(203-100)÷(1+3%)=100万元
⑷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⑸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予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简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规定意味着,同一集团内可共享相关建筑资质,可化解三流不一致的涉税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同一集团内的单位之间。
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选择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