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采购没有正常取得发票的情况下,造成企业所得税太高。要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根本有效的方法就是合理合法取得税前扣除数。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不缴税或少交税等形式,均违法违规。
对于进销存监控和虚假业务判断的风险,题中表述是会计核算和税务差异的概念!
采购方零星采购金额低,且每次写采购金额低于500元。销售方按次申报缴纳税金的,现实工作中是不具备开票的条件。购买方应当依据销售方开具的白条收据据实入账。按照所得税前扣除规范的相关规定,小额零星采购没有发票的真实业务,可以税前扣除!
按照目前征收体系的要求,非发票税前扣除范围之外的业务,以增值税发票为唯一的、法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合规的业务凭证,增值税没有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前没有扣除项目是必然。这样的情况,试图少上所得税或者不上所得税,查账征收唯一的办法——偷逃税款!
因此,现实经济业务关系,真实发生的业务,须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
核定征收在过去的很长时期,作为一种合法的征收办法,确实让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目前现实情况下,核定征收大多数省市已经停止申办,少数地区核准的难度非常大。现在或将来,纳税人不应再将此征收办法作为必然的规划和选项!
因此,货物采购无法获取发票,企业所得税太高,在目前税务环境下,取得发票是最优化的办法!特别是普惠性税优政策下,取得发票不再是经济交往无法逾越的鸿沟!
当然,税优政策力度大,少部分纳税人可以硬扛所得税。2019年度开始最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下,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在5%-10%之间,纳税人可以选择硬扛!
会计核算依据的是相关会计准则,突出的真实的经济业务关系,而不是取得业务凭证的形式。也就是说,销售方开具的“白条”,购买方可以据实入账,且不影响入账!
正常入账的经济业务,也就不存在题中担忧的“品名在数量上是否匹配,并在无法匹配的时候,自动报警,交由稽查机构处理。”
本问答税务差异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会计利润的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是合法的业务凭证,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也就是说,会计核算将“白条”作为税前扣除计算的税前利润,在发票没有正常取得的情况下,是小于税法规定计算的税前利润的!在所得税预交或者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以税法计算的税前利润为准!不影响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
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会计主体需要据实核算相关账务,包括货物的进销存;纳税人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没有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需要调增应税所得额,不影响纳税申报!
同时,只要是真实的经济业务,据实入账,取得业务凭证(不一定是发票)、合同、非现金资金流向,完全不用担心金税系统监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