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
营改增的出发点,是顺利完成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过渡,同时保证各行业的总体税负基本稳定。但实践证明,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高于营业税税负率。
建筑行业原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所以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及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率定为3%;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刚开始税率定为11%,后经过两次调整,目前为9%。
建筑行业有其特殊性,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且大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混凝土,沙石等原材料,一般只能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原因造成建筑行业进项不足,增值税税负率高于原营业税,大多在4%以上,少数企业达到6%。
为适应营改增之后的新变化,要求施工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尽可能索取增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
对于原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基本没有变化,但对于原属于地税机关管理的建筑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大多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一般为营业收入的2%,所以国地税合并之后,对这些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增加更为明显。
大多数建筑企业核定征收时按8%的利润率,所以实际企业所得税负担为销售收入的2%。事实上,不少建筑企业的利润率远远高于8%,所以,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导致其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明显提高。因此,不少施工企业感觉发票不足。其实根本不是发票不足,而是税负率比原来提高了,老板感觉缴税比原来多了。
作为建筑企业,一定要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改变原来采购货物为便宜不索取发票的习惯,尽可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同时尽可能利用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合法手段,努力降低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