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在现实中非常常见。房东收到的租金是不含税的,如果要求提供发票,税金由出租方承担。
如果是个人租房自用,除房东少缴了税款外,其他倒没有什么影响,目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已不要求填写出租人信息;如果是单位租房,因为需要报销入账,由于没有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一、就个人出租房产而言,主要涉及到以下税收:
1、 增值税:住房: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1.5%,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5%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的7%(城市)、5%(县城或建制镇)、1%(其他)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的3%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的2%(或1%)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5、房产税: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4%缴纳;出租非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
6、印花税:出租住房的,免征印花税;出租非住房的,按合同金额的1‰缴纳;
7、个人所得税: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税率为20%。但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问题如何解决。
遇到房东不愿意承担税款而不负责提供发票的情况,我们建议将与房东谈好的租金换算成含税租金,然后以含税租金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在每次付款前,房东必须提供发票。这样,没有影响房东的租金收入,只是需要他们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所以一般都愿意接受。
需要注意的,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需他们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房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发票,这种情况之前遇到过。
比如:与房东谈好每月租金1000元,当然是不开发票的,现在就需要将每月1000元的租金经过计算换算为不含税租金是多少,并以此金额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要求房东在付款前提供发票。这样问题就解决了,当然,前提是增加了承租方的费用支出。
我之前所在的房地产公司外地职工比较多,公司承担房租费用。都是由办公室先与房东谈好税后租金,然后由财务换算为税前租金,以此金额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有的房东嫌麻烦,在第一次付款前,就把全年的房租发票一次开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