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

回答:



清包工工程: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且其工程大部分成本为人工成本。

营改增之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清包工工程中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因此进项税额很少。进项税额少,应纳税额就增加了。因此,纳税人如果是清包工工程的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负会很高。

营改增文件中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清包工工程条件。允许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x3%征收率。

下面我们以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一假设不选则简易征收。

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程为清包工工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7年全年工程收入1000万,外雇工人工资700万,外雇工人组织负责人到当地工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照,同时办理了国地税登记,并到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含税金额700÷(1十3%)=679.61

代开时缴纳增值税额679.61x3%=20.39万元。

那么建筑公司2017年应缴增值税

不含税金额=1000÷(1十11%)=900.90

销项税额900.90X11%=99.10

进项税额20.388

应纳税额99.10-20.39=78.71

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利润900.90-679.61=221.29

应纳所得税额221.29x25%=55.32



案例二,选择简易征收

假如某建筑工程公司符合清包工工程条件,已经申请简易计税方法。

某建筑工程公司2017年

不含税销售额

1000÷(1十3%)=970.87

应纳增值税额970.87X3%=29.13

2017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

利润970.87-679.61=291.26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91.26x25%=72.82

两种方法增值税额比较29.13<78.71

很显然,该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增值税额减少了。

两种方法增值税加所得税再比较

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加企业所得税额。78.71十55.32=134.03

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加企业所得税额

29.13十72.82=101.95

101.95<134.03

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比较也是选择简易征收合适。

所以这就是题主说的,营改增之后,建安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清包工工程比较合适。

可是有个条件。工程项目初期与甲方谈合同时,合同约定了必须为甲方提供11%税率的专票,那么贵公司就不能选择简易征收了,只能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与清包工工程相类似的还有甲供工程和工程老项目。

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和工程老项目都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如果您还想详细了解甲供工程和工程老项目,可以看我己回答的问题“怎么样算清包工”

跨区预缴和差额征税,我也在其他问题中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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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月静好35】。

  • 发表于 2020-10-3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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